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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防罚字[2021]第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