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30****147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1327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09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生态餐厅租金75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租金75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给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始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别墅租金260314元、电费324783.78元并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分别以1#别墅租金260314元、电费324783.7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始以1#别墅尚欠租金、电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绿植补种损失40000元、物品丢失损失30000元,合计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4元,原告负担19149元,被告负担6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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