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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30****14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4816号
    案号 (2019)津0116执22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保嘉圆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2015-2016年度采暖费45384.5元及违约金(以45384.5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保嘉圆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租金,按年租金327068计算;三、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保嘉圆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7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654136元计算;四、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天津市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月湾花园4号栋12楼道18楼的房屋28套;五、驳回原告天津天保嘉圆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4元,由原告负担766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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