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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30****14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1679号
    案号 (2019)津0116执21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缴纳),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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