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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 市监 处字〔2021〕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2、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