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齐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49354-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5号 |
| 案号 | (2016)皖0103执244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30058.33元,并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年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三利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杨齐素、王松玲、黄泽云、李声珍、王松斌、郑生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三利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杨齐素、王松玲、黄泽云、李声珍、王松斌、郑生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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