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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466****54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4民初367号
    案号 (2016)皖1524执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从英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4年11月6日起支付相应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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