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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443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商初字第01408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1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陆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华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陆剑应向江苏华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欠款3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陆剑按民事债务还款协议书第一条第3项开始还款且偿还款项满5500万元后保证范围逐步减少,当陆剑偿还款项满11500万元后,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为陆剑提供保证担保)。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江苏华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陆剑、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华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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