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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67****0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5民初11293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4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硕斌与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团体购房意向书》(HⅡ20011499);二、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硕斌团体购房款人民币600,000元;三、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硕斌违约金(按剩余预交房款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剩余预交购房款之日止);四、被告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4元,由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丽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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