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A933AB3375B1A8A0A9B4EBA99A74170A |
| 违法行为类型 | 05 |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减免税审批事项: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逾期备案。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5.1.4—143增值税优惠备案,“增值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基本规范】(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该纳税人应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2015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该纳税人于2017年3月28日进行备案,逾期一年五个月又六天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6 |
| 决定机关 | 13505030000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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