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林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824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17民初3093号 |
案号 | (2018)鄂0117执2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088066.40元和垫付款430000元; 二、被告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欠款851806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翻身街“鸿运家园”十层商业住宅楼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088066.40元范围内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42.58元,减半收取39771.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71.29元,由原告中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被告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49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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