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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28166****3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382民初1403号
    案号 (2020)湘1382执恢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8 067元、违约金63 492元,合计431 559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10 916元,由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担416元,由被告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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