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466****63X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6662号 | 
| 案号 | (2021)津0104执恢10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50万元、支付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19703.13元、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6667元; 三、被告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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