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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879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2民初392号
    案号 (2021)京02执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差额补足款64 334 781元、违约金(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含),以应付未付差额补足款 193 004 341.18元为基数,按照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每年为360天);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差额补足款64 334 781元、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含),以剩余应付未付差额补足款128 669 560.18元为基数,按照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每年为360天);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差额补足款64 334 779.18元、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含),以剩余应付未付差额补足款 64 334 779.18元为基数,按照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每年为360天)、律师费124 398.36元。如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的第一条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宣布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全部立即到期,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方当事人不再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向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差额补足款 193 004 341.18元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含)的违约金(以全部差额补足款193 004 341.18元为基数,按照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每年为360天)和律师费124 398.36元。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按照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差额补足款的顺序进行相应扣除;案件受理费1 079 909元,减半收取539 954.5元,由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未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向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