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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达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13****58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03民初3243号
    案号 (2017)皖0603执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北矿业集团大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货款171579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在被告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715790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747元,由被告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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