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海)质监罚字〔201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柒万捌仟贰佰元;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柒仟零叁拾陆点柒肆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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