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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质监罚字〔20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柒万捌仟贰佰元;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柒仟零叁拾陆点柒肆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