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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弥渡庞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2571****4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6963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1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6-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庞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鹏飞公司支付安装费8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86000元时止,以本金86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如被告庞威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庞威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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