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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川味堂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卫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20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2844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川味堂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873999.62元及截止于2017年5月1日的利息、罚息42935.25元、复利829.9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以873999.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从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实际欠息数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从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新乡市鸿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沈卫红、花桂岭、田卫民、郭建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1元,由新乡市川味堂餐饮有限公司、新乡市鸿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沈卫红、花桂岭、田卫民、郭建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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