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2375****0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3民初2329号 |
案号 | (2022)辽0423执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人民政府借款6,752.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2.00元(缓交),由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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