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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9368****38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91民初976号
    案号 (2021)冀02执4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付丽与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的《预订商品房协议书》; 二、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丽返还购房款6722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672287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1元,减半收取计8,440.5元,由原告负担2310.5元,由被告负担6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付丽与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的《预订商品房协议书》; 二、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丽返还购房款6722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672287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1元,减半收取计8,440.5元,由原告负担2310.5元,由被告负担6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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