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9368****38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91民初675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81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振军与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预订商品房协议书》; 二、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振军返还房屋预订款200万元,并自2011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王振军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87元,由被告负担30000元,原告负担11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振军与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预订商品房协议书》; 二、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振军返还房屋预订款200万元,并自2011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王振军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87元,由被告负担30000元,原告负担11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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