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439****9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4民初13045号 |
案号 | (2022)湘0104执恢4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李百方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的绿地中央广场商业裙房三楼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归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李百方; 三、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百方支付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1 357 29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45,000元,此后的违约金,以前述本院确定的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租金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271 458元/月租金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搬离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的绿地中央广场商业裙房三楼的房屋之日止; 五、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百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814 374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百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 09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2 3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百方负担2 354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 00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3 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星鸿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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