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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289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4民初11591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恢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9-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行贷款本金22616640元,及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16日的罚息、复利,以2261664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于盛铜、于盛铁、周恩花、李学敏、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一套12万吨/1050mm带钢拉矫切边机组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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