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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平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289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3736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3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492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490093.33元、复利5428.68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齐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还款义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有权以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盛达一支路19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五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盛铜、被告周恩花、被告于付伟、被告李永桂、被告王俊江、被告孙振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五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盛铜、被告周恩花、被告于付伟、被告李永桂、被告王俊江、被告孙振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78元,减半收取计8443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五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盛铜、被告周恩花、被告于付伟、被告李永桂、被告王俊江、被告孙振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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