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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MA****5W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3561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1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泽义工程款39万元,并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4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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