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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MA****5W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492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程中志工程劳务工资款100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程中志在100000元工程劳务工资款范围内对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中韩1#厂房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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