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欣悦印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41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4470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69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凤仙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同时支付利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息1.92%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0001793)。 二、被告苗忠兴、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凤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706元由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苗忠兴、欣悦棉整有限公司、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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