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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浩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536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402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1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31
    发布日期 2015-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5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浩惠、李平、刘海翰对前述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400元(原告已预缴)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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