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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浩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536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734号
    案号 (2013)宝执字第01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3-12
    发布日期 2015-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借款本金9,429,836.83元和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包括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周浩惠、被告李平对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浩惠、被告李平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周浩惠、被告李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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