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卫公罚[2021]4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杯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4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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