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水行罚﹝2022﹞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一)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二)将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四)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五)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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