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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食药监食罚〔2019〕30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条第1款第9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59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5
    决定机关 大兴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