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820****691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9882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5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并同意原告对被告享有本金12399132.81元、利息54969.51元(自2018年6月20日暂计至2018年7月19日)、诉讼费用53262元、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计收)、复利(以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计收)的债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等相关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同期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金额;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同意对上述债务达成如下重组安排: 被告重庆东道鹏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日起48个月内偿还重组债务本金789.66万元及重组债务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关于被告重庆东道鹏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重组债务本金余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1%/年作为重组债务利息比率(重组债务利息=重组债务本金余额×当期实际占用天数×11%÷360)。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债务利息支付方式(单位:万元): 期数 支付时间 归还本金 应付利息 当季应归还本息合计 第1期 2018年12月31日 1.57 21.72 23.29 第2期 2019年3月31日 1.63 21.68 23.31 第3期 2019年6月30日 1.66 21.63 23.29 第4期 2019年9月30日 1.71 21.58 23.29 第5期 2019年12月31日 9.53 21.54 31.07 第6期 2020年3月31日 9.79 21.27 31.06 第7期 2020年6月30日 10.06 21.00 31.06 第8期 2020年9月30日 10.34 20.73 31.07 第9期 2020年12月31日 93.18 20.44 113.62 第10期 2021年3月31日 93.18 17.88 111.06 第11期 2021年6月30日 93.18 15.31 108.49 第12期 2021年9月30日 93.18 12.76 105.94 第13期 2021年12月31日 93.18 10.19 103.37 第14期 2022年3月31日 93.18 7.63 100.81 第15期 2022年6月30日 93.18 5.07 98.25 第16期 2022年9月30日 91.11 2.51 93.62 合计 789.66 262.94 1052.60 若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债务利息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第1期的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债务利息的支付日为协议签订后的次日; 三、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魏璐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无论原告是否享有其他任何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 四、在前述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各被告同意原告不解除对其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质押、抵押等措施; 五、原告同意对任一期的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债务利息给予60日支付宽限期。被告于宽限期内一次或分次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所还金额优先冲抵利息,并从冲抵本金之次日调整重组本金余额。宽限期内重组利息按15%执行,宽限期内付清应付未付重组本金及利息之次日起,重组债务利率恢复按11%执行; 宽限期内重组债务利息=重组本金余额×实际延迟天数(自被告应付未付之日起至付清应付未付的重组债务本金及利息日止期间的实际天数×15%÷360); 宽限期内的重组利息不重复计算,并最迟应于宽限期所属当期约定支付日支付; 六、若被告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不含2次)以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重组债务本金或重组债务利息的行为,或者整个重组期内累计发生5次(不含5次)以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重组债务本金或重组债务利息的行为,或者整个重组期内发生1次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宽限期内按期足额支付重组债务本金或重组债务利息的行为的。被告同意原告有权立即按以下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已履行完毕部分的款项,可在强制执行中扣除,但不影响以下内容作为法院执行依据),即: 6.1.被告重庆东道鹏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12399132.81元及欠付费用(若有,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 6.2.被告重庆东道鹏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债务本金12399132.81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按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54969.51元)、罚息(按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计收)、复利(以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计收),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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