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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2170****0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221民初2710号
    案号 (2019)豫1221执1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5月7日按月利率6.1‰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9.15‰计算); 二、被告刘志明、李志强、陆明勤、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尹守义、王延伟、杨军周、贺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00元,由被告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志明、李志强、陆明勤、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尹守义、王延伟、杨军周、贺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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