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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666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21民初2383号
    案号 (2018)豫1221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英顺、魏建华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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