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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59****0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4358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鑫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254.47元;并以3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9年7月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鑫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2元,由被告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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