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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80****4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8502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5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015,833.33元;   二、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18年5月7日为29,120.56元,自2018年5月8日起以1,015,8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三、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前到期租金9,819,722.19元;   四、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17,200元;   五、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损失11,190.58元;   六、被告潘忠、李方对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忠、李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58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3,618元,由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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