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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073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5民初6247号
    案号 (2019)京0115执2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479397.95元;二、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1260元;第二部分以2345879.5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2345879.5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忠持有的股票编码为430263的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高管锁定股份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潘忠、被告李方对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忠、被告李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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