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6〕04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承包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年度维保的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因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阶次情形。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6年12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30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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