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中水行罚字〔2021〕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2020年度超出取水许可证批准抽取江河水的年度取水量。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6 |
决定机关 | 中山市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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