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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川)安监管罚[2018]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6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