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崇川)安监管罚[2018]0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6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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