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2659****5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26民初3345号 |
案号 | (2019)鲁1526执15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5月22日签订的《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3X52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设备锅炉采购合同》。 二、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开始至2019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4万元,分8个月共计支付2912万元。 三、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支付首期5月份货款后,原告应自2019年6月份开始为被告分期开具已付款项的发票,发票面值每月不得低于1000万元,至2019年12月30日止开具全部已付款项的发票。在此期间如被告暂停付款则原告同样暂停开具发票。 四、质保金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 五、若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的80万元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则被告除支付款货款外,自愿支付自2016年5月30日起,以剩余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若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案件受理费95700元,由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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