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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659****5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81民初4030号
    案号 (2019)冀0681执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泉林结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20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195元,由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7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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