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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经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746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649号
    案号 (2017)津0101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7-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贷款本息15952099.81元及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付万分之三计算); 二、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费损失319000元; 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孙翠罗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2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众佳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开发区金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孙翠罗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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