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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18]126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拱墅区家园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29日晚,杭州家园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汪某在网吧上班期间,未按规定对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而使用网吧管理员帐号admin进行上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家园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1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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