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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228MA****YB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0324民初1924号
    案号 (2022)云0324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建华工程款333,500元;以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333,5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33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建华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确定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冯建华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冯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3元、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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