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358****039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4民初2899号 |
案号 | (2020)辽0114执29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22日起算至2016年12月2日,按年利率12.04%计算; 三、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的罚息,从2016年12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12.04%的1.5倍计算; 四、被执行人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对上述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6999000.12元; 六、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罚息,从2017年2月10日起,本金按4999020.75元计算;从2017年4月7日起,本金按1999979.37元计算,日利率均按万分之五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七、被执行人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对上述五、六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 九、被执行人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对上述第八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沈阳同城广场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位于抚顺开发区滨河路锦绣澜湾C区19号商场,产权证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508155815号,建筑面积16371.96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抚开房他证字第T201601924号、T201606346号房屋及土地)关于上述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义务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案件受理费9648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与王晓丹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发斯特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十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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