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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8****0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4民初2963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3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郭旭颖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8797元; 二、被执行人郭旭颖偿还申请执行人罚息,1.以本金48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算至2017年5月24日,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2、以本金20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3日,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3.以本金1409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三、被执行人郭旭颖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 四、被执行人可明、王晓丹、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执行人对设定的抵押物(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8-1号2501室房屋,房产证号:沈房权证铁西字第309487,卷号:5-私-169009,建筑面积367.67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15199号)关于被执行人郭旭颖给付义务在145万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23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郭旭颖、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共同负担。 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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