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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8****0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4民初4200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2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鼎鑫诚五金建材经销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00000元; 二、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鼎鑫诚五金建材经销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算至2016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三、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鼎鑫诚五金建材经销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罚息(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的1.5倍计算); 四、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鼎鑫诚五金建材经销处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 五、被执行人沈阳正邦合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申请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鼎鑫诚五金建材经销处所有的位于岫岩县新甸镇金矿村干河组杨家沟,产证证书编号:岫林证字(2015)第14200152号,面积:94.4公顷的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案件受理费445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鼎鑫诚五金建材经销处承担,被执行人沈阳正邦合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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