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358****039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4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20)辽0114执30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48997.77元; 二、被执行人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0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算至2018年5月25日,按年利率12.04%计算); 三、被执行人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罚息(第一段罚息:以本金40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算至2019年3月22日止;第二段罚息:以本金4048997.7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四、被执行人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 五、被执行人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圣华中医院有限公司、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对上述一、二、三项请求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39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沈阳畅盈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圣华中医院有限公司、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共同负担。 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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